资质升级所需要的材料
资质升级所需要的材料:
(以北京资质办理为例)
1、资质办理时间:2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利、通信方面等方面资质的,35个工作日
2、资质办理机构:
(1)、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及其所属各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属各公司,原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级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及变更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
(2)、其他企业申请涉及资质升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批以及以下两种情况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两种情况包括:(1)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2)公路、水利、通信、铁路、电力等涉及到专业部门或专家审查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资质证书涉及证书变更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其他事项的变更,由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住所所在辖区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 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监督下,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住所所在辖区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相关的首次申请、增项、换证、延续、重新核定等事项,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日常变更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发证等工作。
关键点:
1)、国企、央企由市建委受理,住建部审批决定;
2)、普通事业单位、民企资质由区建委受理,市建委审查,市建委或住建部决定;
(1)、专业承包升二级资质,以及预拌混凝土资质,区建委受理,市委决定;
(2)、公路、水利、通信、铁路、电力涉及专业部门或专家审查的,区建委受理,市委审核后,报住建部决定;(新办、二级、三级都到住建部);
(3)、住建部颁发的资质证书变更,市委受理,报住建部决定;
(4)、普通事业单位、民企资质变更,区建委办理;
(5)、区建委办理总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脚手架、特种专业、施工劳务资质申请、增项、换证、延续、核定等事项。
3、资质办理地点
4、资质办理流程
5、资质升级所需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申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资质的,还需提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
来源:登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登录“网上办事大厅系统”完成数据填写和上报,并从系统中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
说明:资质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应与所提交的附件材料中体现的相关内容一致,受理通知书及流程单签字、印章齐全。
(2)申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且不需核对原件
说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企业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说明:企业资质证书名称、地址等信息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信息完全一致。
(4)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说明:标准中有厂房、技术装备要求的,应具备《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现场核查表》。
(5)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说明:发票的出票日期、设备内容、出售单位、发票专用章等内容应清晰可见;相同设备出售单位开具的发票中,出票日期与发票编号应与实际情况相符;租赁设备不予认可;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可不提供发票。
(6)申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应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且不需核对原件
说明:《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
(7)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说明:企业申请表所填的技术职称人员数量应符合标准的要求。职称证书上的批准文号应与打印证书时间合理衔接,职称证书上的身份证号与提供的身份证号应保持一致。企业有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应超过60周岁, 时间节点以受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职称人员中如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建筑施工时,讲师、副教授、教授、副研究员、研究员等的不予认可。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按资质标准要求进行考核。聘用的外国服务者满足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本专业经历的可按高级职称认定,满足大专以上学历、5年本专业经历的可按中级职称认定。
(8)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说明:企业申请表中所填的现场管理人员数量应符合标准的要求,标准中有明确专业要求的人员,其岗位证书,考核其数量和专业应符合要求;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年龄不应超过60周岁, 时间节点以受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
(9)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复印件
说明: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养老保险、有要求的注册执业证书等应齐全有效;其相关经历、职称应符合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年龄不应超过60周岁;标准中对技术负责人有专业要求的,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进行考核。
(10)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说明:如有工种要求的人员,其相应工种证书的数量和专业应符合要求;企业技术工人年龄不应超过60周岁, 时间节点以受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
(11)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提供复印件,不需核对原件)
说明: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本市的社保证明以北京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网上生成的格式为准,申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资质的,在本市范围内缴纳社保的,企业不用提供社保证明,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资质申报系统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系统自动比对结果为准;以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缴纳社保的,需提供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及符合要求的社保证明和缴费凭证;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军队企业主要人员不需提供社会保险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个人缴纳的社保不予认可;社保提供的时间节点以受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如企业于2015年8月申报,其应提供2015年5-7月的社保证明文件。同时应提供企业相应月的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银行转帐凭证、地税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证明)等)。
(12)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和工程结算证明复印件
说明:每项代表工程均需提供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如直接发包通知书)可以认可;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文件等材料上的工程开工时间应符合建设工程相关程序;企业应提供合同主体内容及反映技术指标部分的内容,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可不提供。竣工验收文件需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方公章。
(13) 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的,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
说明: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到其它指标的,应在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和竣工及质量证明材料中反映。不能反映的,也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需提供图纸复印件的,图纸应是合法有效的施工图或竣工图,图纸均应含图签、设计单位出图章、注册人员签章。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的编号应该一致。如不一致,应提供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有关情况说明。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有效期应与图纸出图时间相符。
(14)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复印件
说明:工程决算材料应提供有资格(资质)的单位(部门)或业主自行决算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决算或审计报告。
(15)申报业绩涉及到港口与航道、矿山、冶金、石油化工、电子、防腐、环保等方面工程的还应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试验资料、过程验收资料、施工图纸等能反映真实施工情况的证明材料
说明:申报资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16)申请特级资质企业还应提供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技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 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
说明:申报资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提示:1.申请涉及不同机关许可的资质,按许可机关数量提供申报资料,其中涉及公路、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电力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需增加一套资料。 2.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申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许可的资质,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中,凡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人员库中选择的,可不再提交相应附件资料。 |